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通过生育辅助技术拥有自己的孩子,但在离婚时,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分配?
谁生的就归谁?不是自己亲生的,就没抚养权?或许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。
两岁宝宝小雨(以下均为化名)是通过供精助孕、由第三方提供精子生出来的,父亲江华和他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。那么,离婚时江华有权“争夺”小雨的抚养权吗?近日,湖南常德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特别的离婚案。
家住汉寿县的林婷与江华在2013年结婚,婚后一直没有孩子,两人四处求医。医院的一次检查,让江华心凉了半截——他没有生育能力。江华与林婷一直想要拥有一个爱的结晶,在医院对江华确诊后,两人进行了多次商量,最终一致同意,借助医疗手段培育试管婴儿。夫妻两人严格遵守法律规程,不久后林婷通过供精助孕术的方式成功怀孕,并在2017年8月顺利生下了宝宝小雨。
由于双方性格差异,夫妻双方感情不和,生下小雨后林婷与江华常因各种家庭琐事争吵不休,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向了尽头。2019年6月初,林婷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她与江华离婚。庭审中,林婷与江华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,但是就父亲江华能否探视、抚养孩子小雨的问题,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。
“我和江华矛盾很大,我觉得小雨跟着江华,他也不会好好对待小雨。”对于孩子小雨,林婷希望能够获得小雨的抚养权,江华承担小雨的部分抚养费。
庭审中,林婷表现出极大的担忧。她认为从生物意义上讲,江华与小雨之间没有血缘关系,小雨并不算江华的亲生孩子。林婷和家人甚至拒绝江华抚养、探视小雨。
与林婷一样,江华同意离婚,同样也希望能够获得小雨的抚养权。两年的朝夕相处,江华是小雨口中的爸爸,也是小雨法律上名正言顺的父亲。兰州供卵盲选因为没有生育能力,江华对儿子小雨也格外珍惜。
林婷与江华争执不下。对此,该案的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小雨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,对林婷和江华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,促成林婷在抚养、探视小雨的问题上对江华予以谅解。
该案承办法官介绍,随着生育辅助技术的发展,有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开始拥有自己的孩子,但这引发了伦理、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难题。早在1991年7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》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,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,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。由此可见,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,通过人工辅助生产的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。
在本案中,并不是愿不愿养的问题,而是给不给养的事情。最终,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,林婷与江华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:林婷、江华双方同意离婚;小雨在4岁前由妈妈林婷抚养,期间抚养费由林婷独自承担。小雨在4岁至10岁由爸爸江华抚养,期间抚养费由江华独自承担。小雨10岁之后,由他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。双方独自抚养期间,都应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。
释法 抚养权问题分五种情形
记者梳理法律文件得知,对于人工授精所育的试管婴儿,在父母离婚时抚养权问题可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:
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,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,孩子与夫妻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,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、亲生子女,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;
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,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,由夫(或妻)一方提供精(或卵),第三人提供卵(或精)而实施的人工授精,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,在离婚时对于该子女的抚养问题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相同;
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,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,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,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,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,不论是否离婚,该子女由女方独立抚养;
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,采用与他人提供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,所生育子女与妻子在法律上没有亲子关系,妻子不承担抚养义务,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,不论是否离婚,该子女由男方独立抚养;
对于采用人工授精之后,可能有不植入妻子子宫而植入其他女性子宫进行“代孕”分娩的情况,即使“代孕”者同时也是卵源提供者,“代孕”者与所生子女间不发生亲子关系,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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